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西部特色生物资源保护与利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部特色生物资源保护与利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是宁夏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宁夏地区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紧紧围绕宁夏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以及宁夏大学的整体办学目标,紧跟世界生物技术发展前沿,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解决宁夏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提供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的知识储备和科学支撑。
第四条 西部特色生物资源保护与利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宁夏大学、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在资源分配上,计划单列,与院、系平行。
第五条 西部特色生物资源保护与利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是宁夏大学学科建设的重要载体,是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高水平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
第六条 西部特色生物资源保护与利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共建、共享”的运行机制,并向国内外开放。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要接受定期评估,优胜劣汰,动态发展。
第二章
运行与管理
第八条西部特色生物资源保护与利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实行宁夏大学领导下和学术委员会的主任负责制。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重点实验室必须设立一名专职副主任,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由学术委员会委员推荐常务副主任一名,由宁夏大学聘任,协助重点实验室主任开展实验室全面工作。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宁夏大学推荐,教育部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的任职条件是:(1)本领域国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3)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水平。(4)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原则上任期为5年,一般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采取“2+3”模式管理,即受聘的实验室主任工作2年后,教育部会同宁夏大学对实验室主任的工作和实验室的运行状况进行届中考核,考核通过后,继续聘任3年,否则予以解聘。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重点实验室主任要在会议上向学术委员会作实验室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7-9名国内外优秀同行专家组成,其中宁夏大学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教育部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的任职条件是:(1)学术造诣高,在一线工作的国内外知名专家。(2)年龄不超过70岁。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宁夏大学聘任,报教育部备案。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年龄不超过70岁,任期为5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设立专职秘书,协助做好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重点实验室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规模一般在40人以内,由实验室主任根据需要进行聘任。重点实验室按需设岗,按岗聘任,重视高层次人才引进。积极聘请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人员进入重点实验室工作。
第十六条重点实验室实行课题制管理和试行下聘一级的人事制度,经实验室同意,课题负责人可根据课题需要自主聘任流动人员,相关费用由课题组负担。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
第十八条实验室建立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注重加强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鼓励国内外企业、政府、个人以不同形式向实验室捐赠仪器设备、设立访问学者基金、研究生奖学金等。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由实验室主任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可用于岗位补贴、绩效奖励等。
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在运行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本重点实验室名称,申报奖励、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按重点实验室有关规定办理。在国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在论文、专著等发表时,凡涉及实验室工作成果的,也均应署本重点实验室名称。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重视和加强管理工作,仪器设备要相对集中,统一管理,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要对外开放。要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对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管理,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并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第二十三条 加强重点实验室信息化工作。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是学术机构,不允许以其名义,从事或参加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第二十五条 宁夏大学每年对重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教育部备案。